1.110年「學界推動在地產業科技加值創新計畫」申請須知(如附件)
2.計畫申請
(1)廠商以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之企業為原則
(2)應依本計畫所公告之各縣市之在地產業為範圍,未符合本計畫所公告範圍者,不予受理
(3)每項專案計畫以協助1項在地產業為限
(4)參與專案之廠商數至少10家(含)以上,至多不超過15家。(金門、連江、澎湖等離島地區得為5家(含)以上)
(5)另協助廠商應在同一縣市或相鄰2縣市為原則。
(6)所協助之重點產業關聯廠商(跨業)原則不得超過30%。
3.申請送件須檢附文件:
(1) 計畫申請書(附件1)及專案計畫書(附件2)紙本各2份(正本1份、副本1份,正本之簽章及用印不得以掃瞄或影印方式提供)及電子檔(word檔)1份
(2) 參與廠商工作及同意表 (附件3,需正本用印)
(3)廠商證明文件:
A.廠商公司(變更)登記事項卡或公司執照證明文件影本
B.廠商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
C.資本額達8000萬以上之製造業及營業額達1億以上之服務業請檢附最近一期勞保費繳款單影本。(視廠商狀況而定)
(4)專家及廠商之個人資料蒐集、處理、利用書面同意書正本(附件5,需正本)
3. 請將上述文件以橘色封面一併膠裝,順序為:
(1)計畫申請書
(2)專案計畫書
(3)表一:參與廠商工作及同意表
(4)參與廠商登記證明文件:廠商設立證明à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
(5)表二:專案計畫專家團隊基本資料表
(6)個資蒐集同意書(計畫書裡有出現的人名都要繳交)。